商品名稱:
焚化廢棄物清運
焚化廢棄物清運
詳細介紹:
焚化:指利用焚化爐高溫燃燒,將垃圾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理方法,又分為焚化本月產生之垃圾(含巨大垃圾)及焚化過去暫存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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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垃圾回收量清運
巨大垃圾回收量:指巨大垃圾回收經修復後再使用或破碎分選後再利用之數量。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清運
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清運:為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至處理場(廠)之垃圾量。公私處所如社區、學校、機關團體、一般住宅大樓、辦公大樓及其他非公告事業之營業場所等。環保單位委託清運
環保單位自行或委託清運:為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資源局)(含各鄉鎮市區公所)自行清運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之垃圾量。廚餘廢棄物清運
廚餘:指由家戶、公共場所、其他產生源所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其處理方式包括: (1)堆肥:指將廚餘回收後經生物醱酵作用轉化成安定之腐植質或土壤改良劑之處理方法。 (2)養豬:指將廚餘回收後送至養豬場或標售,經高溫蒸煮後作為養豬飼料之處理方法。 (3)其他:非採上述二種方法處理之廚餘回收再利用數量,例如:製成家禽飼料、厭氧發酵等資源垃圾清運
資源垃圾: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廚餘除外)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環保署公務統計報表「執行機關資源回收成果統計」抄錄而得。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
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一般廢棄物,包括桌椅、櫥櫃、沙發、彈簧床等傢具、腳踏車、修剪庭院之樹枝及裝潢修繕產生的非石材一般廢棄物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但不含回收資源垃圾如大型家電等,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務統計報表「巨大垃圾統計」抄錄而得。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
一般垃圾:指由家戶、公共場所及其他產生源所產生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及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家戶係指民眾居住處,其垃圾由垃圾車沿街清運收受者。公共場所如社區、公園、街道、河堤、人行道、水溝及髒亂點等。其他產生源如學校、公務機關、風景遊樂區、慈善團體、辦公大樓、夜市、市場、非公告事業之營業場所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者等。一般廢棄物清運
一般廢棄物:係指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義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常態性廢棄物,包含一般垃圾、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及廚餘。